5月13日,天津高级法院院长张柏峰收到国有老企业天津木材四公司负责人代表400名职工写来的满怀感激的信。这家国有老企业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土地开发协议,由于房地产公司6年不履约,造成企业职工生活困难,情绪极不稳定,部分职工甚至出现集体上访苗头。案件起诉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们先后十几次对双方当事人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调解工作。经过3个多月的艰苦努力,5月8日,1200万欠款终于划入木材四公司的账户。 这仅是天津法院司法为民的一个缩影。几年来,天津各级法院自觉把审判工作置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之中,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司法为民贯穿在审判和执行工作全过程,运用司法手段调整与协调社会各方利益关系,通过对个案裁判公正的不懈追求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为构建和谐社会、和谐天津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通过司法手段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最佳效果是既要解决矛盾,又使双方关系不至于破裂,还能够继续合作。总结多年的审判实践经验,天津高院向各级法院推广了适用于审判各个环节的“诉讼调解六法则”,即法理疏导法、亲情感化法、全员配合协调法、因势利导法、网络调解法和诉前调解法。运用六法则,西青、大港等部分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办理民事案件的调解率都在50%以上。有这样一个案例:李刚和王忠两家承包的土地相邻,王忠打农药时不慎造成李家部分玉米枯死。李刚要求赔偿,二人话不投机,王忠打伤了李刚。李刚要求追究王忠的刑事责任。由于法官做了大量调解工作,两人最终从势不两立到握手言和。后来法官在回访时得知,王忠结婚时还请李刚喝了喜酒。如今,各级法院涌现出许多“调解专家”和“调解能手”,使众多矛盾纠纷中的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塘沽法院的“假日法庭”开办9年,900多个节假日共受理各类案件5000余件,全部实现调解结案,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房屋拆迁既关系城市建设和社会安定的大局,又牵扯千家万户百姓的切身利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诉讼,潜藏着巨大的不稳定因素。天津各级法院将此类案件的审判作为协调政府与群众关系、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关系的重要途径,运用司法手段既支持公共权力对社会生活依法进行管理,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与合理诉求。某区在清理历史性违章建筑工作中,拆除了数百户房屋,部分房屋所有人与政府的对立情绪很大,由此引发一起群体性诉讼。开庭时原告方又邀请了全国多家新闻媒体的记者旁听。为审理好这起案件,天津一中院行政庭的法官们放弃多个休息日,查阅大量法律文件,在查清房屋历史渊源的基础上,多次与市、区政府,市、区规划局协调,最终依据事实和法律,并结合拆迁工作的实际情况做出了对全局利大弊小的准确裁判,使案件得到妥善处理。2003年以来,各级法院依法审结房屋拆迁、城市建设、土地征用等引发的行政案件1999件,执结非诉行政执行案件15771件,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支持和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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